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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个人注册专利需了解的内容

作者:七台河圣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6 08:55:51

你知道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后,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必须到商标局续展。很多企业会推迟续展时间,导致商标失效。如果他们想再次申请,成功率将变得不得而知。因此,代理机构必须及时将商标续展时间告知企业,并提醒企业及时处理,这是代理机构负责人的最基本义务。所以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续展的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七台河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十年内,依法办理一定手续,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延长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续展方可使用。许多商标所有者认为,商标续展的成本比重新申请的成本更高。

众所周知,如果只审查商标的有关材料,不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新商标比重新注册商标难得多。因此,当商标过期时,如果我们想继续使用该商标,选择续展更划算!办理商标续展有两种方式:一是委托商标局代理备案;二是由申请人自行办理。因为续展需要用到与商标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对于那些像黄金一样珍惜时间的人来说,选择代理机构来处理!节省时间!省力!别担心!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

(如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台湾护照等居民身份证等)。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由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机构签字确认。特别提示:

(一)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表的要求逐项填写,并必须打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电子申请不需要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三)申请续展的商标为联合商标的,应当以代表人的名义申请。

(四)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经裁定异议成立后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计算。

因此,对仍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者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达到商标续展期限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不申请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将根据异议、非注册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批准续展。商标最终不予注册的,商标局不予批准续展申请。商标续展过程可分为申请、复审、续展公告和颁发续展证书四个过程。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七台河商标注册是拥有商标的开始,如果没有品牌塑造意识的企业,想要走传统发展的道路注定会布满荆棘,这条成功之路并没有那么好走!代办商标注册十余年,所接触的企业也是各行各业的,其实每个企业在委托代理商标注册业务时,普遍存在疑问:为什么商标注册那么难?怎样才能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成功注册商标的四大攻略。

一、尽早注册商标商标申请注册赶早不赶晚,先下手为强。企业面对盲期这个查询的bug,最应该做的就是将自己的商标尽早申请。当自己成为申请注册某商标某类别的第一人,自己就不必受商标盲期的困扰。

二、使商标富有创意性原创自己的商标,避免注册申请期落后于他人。提醒您,如果是自己原创的商标,每个人的思想都不同,将自己的创意加以保密,并且第一时间进行商标的注册申请,就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盲期带来的查询影响。

三、注重商标查询如果因为“盲期”的关系,没有发现已经有了申请在先的商标,要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因为在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被予以核准注册,这个时候,你想要的商标就不是你的了。

四、商标名称选取虽说查询盲期是客观因素,但正是因为它的客观,才要更加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间和选择商标的名称上更加果断、严谨。而随着商标注册量不断地持续增长,以后申请注册商标难度更大。越被人熟知的商标,“撞车”、被多数人申请注册的可能性越大;注册申请地越晚的商标,被“雷同”、驳回的可能性越大。

商标注册并非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就能成功,想要成功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包括商标注册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应该注意的事项等。如果没有商标注册经验,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因为成功商标也是有技巧的。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七台河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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